我們總是會對自己比較陌生的事物充滿好奇,卻又難以接受,難以介入。在《孫子·謀攻篇》 中說:“知己知彼,百戰(zhàn)不殆;不知彼而知己,一勝一負;不知彼,不知己,每戰(zhàn)必殆。”這句話雖當時是用于講軍事,不過我覺得這句話在我們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可以用到,在法律英語翻譯中更是如此。
法律英語詞匯是準確用詞與囊括性用語的同時存在,囊括性用語立法是常見的。遵循嚴格解釋原則,特別是刑法解釋法條時,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據(jù)。法律語言邏輯必須清晰、準確、得當。法律追尋準確性,大多名詞都有極高精確的含義,即使是囊括性用語也不會因個人理解,在法律理念體系面前顯現(xiàn)偏差,無需描繪性形容詞;表示時間、范圍、程度的副詞使用嚴格。
具體而言法律英語具備特點有:預見性及適用性,比如要約在要約人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有效;體現(xiàn)禮貌原則,比如在法庭上上方律師常用委婉語 或非直接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;自我保護,比如在有些合同關于數(shù)量、性質等條款中,模糊詞常被使用,主要是為了日后產生糾紛時能有效地保護自己;故意隱瞞信息,比如當一項交易涉及國家機密時其書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詞;冗詞的大量使用;外來詞的借用,比如法律英語的拉丁文actusreus(致罪 行為);古英語,如:therein(在其中);法律專業(yè)術語,如:action(行動~訴訟)等。
當然法律英語的特點并不僅限如此,在法律英語在表達行為結構,對象,結果,因果關系,特殊主體,排斥事由主要用長連句、復合句 ,這就要求我們邏輯清晰。在有些法律語言中會出現(xiàn)語言變體,比如口語 “deliberate”、“think”,在法律語言中必須 “aforethought”、“hold”。法律英語還具備地域方言特點,比如:“table a motion”在英國為“提出動議以供討論”,在美國則為“將動議擱置,留日后討論”。
我們這里講到法律英語特點對法律英語翻譯很重要,并不是只需要吃透其特點就可以了,還需要我們的不斷實踐和知識能力的積累,畢竟在我們生活中法律英語在很多方面都會涉及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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